2010年9月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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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专谈
车锁被插牙签状告停车办 --<江苏律师、南京交通律师、南京交通事故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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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1

      爱车停在停车场三个小时,回来时却发现锁眼被堵,车主一怒之下,将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告上秦淮法院。近日,经过调解,该案以原告撤诉告终。虽然案件没有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但却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争论,有人认为该赔,有人则持相反的观点。

  今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南京市民老王将自己的一辆桑塔纳停在中华路一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场管理人员为此出具了计时单。晚上八点多,老王吃完饭回来时,发现爱车的锁眼被人用牙签恶意堵上了。由于无法打开车门,老王只得花150元找锁匠开锁。“我把车子停在你们停车场,现在出了这样的事,给我造成这么大麻烦,你们得有个说法”,老王认为,停车场对其停放的车辆有保管义务,现在自己因锁眼被堵造成损失,停车场应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停车场认为,老王停车超出了他们的工作时间,而且没交停车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老王自己承担。因双方争执不下,老王将该停车场的主管单位停车办告上了法庭,索赔找开锁匠的费用,以及其他损失,共300元。

  在法庭上,停车办认为,停车场外面的标牌写得很明确,停车场的工作时间是早上8点到晚上6点。老王当天将车停至停车场后,六点多曾回到停车场,那时,停车场的代班师傅已提醒其停车场关闭时间,并要求老王给付停车费。老王当时应立即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完好无损,并支付停车费。但是,老王当时拒绝支付,并声称要等其回来取车后再付停车费。停车场六点下班后,即不再负有保管义务。现老王无法举证其车辆被损时间,又没有支付停车保管费,所以停车办认为,其对老王的车辆损失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停车办赔偿了找开锁匠的损失,本案以老王撤诉而告终。

  虽然案件没有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但却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争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认为,既然停车场的工作时间规定得很明确,就意味着这是一个要约合同,我提供停车服务,你来停车,就视为你同意了我的服务条款,到了服务终止的时间,就应该结清费用取走车辆,过了服务时间,停车场就不再承担保管责任。老王最后取车的时间已经过了停车场开放时间,停车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况且,中间还回来过一趟,停车场也履行了告知义务,而老王没听,也没付停车费,停车场就更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则认为,既然停车场给了停车计时单,就可以视为双方对停车服务合同的要约条款进行了变更,也就是说,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而不受6点钟下班时间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全可以要求停车场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庆 研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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