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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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说好不负担儿子抚养费--<江苏律师、南京律师、南京婚姻律师、南京离婚律师、江苏知名律师事务所、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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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1

     

 本报讯 签了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等相关费用,本以为彻底撇清了关系,可以“撒手”不管了,然而事与愿违。

 据介绍,2006年8月,因为感情破裂,刘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在协议书上,双方约定,妻子张某拥有儿子小刚(化名)的监护权,双方财产除一辆摩托车以外,其余全部归张某,而刘某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就这样,儿子小刚一直随着母亲张某生活。2008年,随着环境改变,儿子学业费用逐渐加重,母子二人生活比较拮据。这时候,张某试图与刘某协商,希望其可以适当给付儿子部分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14岁的小刚将父亲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二分之一的教育费、医疗费。

 对此,被告刘某辩称,我与张某离婚时约定,婚后共同财产由她处理,应认为将共同财产作为原告的抚育费和医疗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被告刘某在与张某协议离婚时,虽然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均作了约定,明确了被告不负担抚养费,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有根据生活和教育的实际需要向被告主张抚育费、医疗费的权利,被告也有义务支付抚育费、医疗费。鉴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也适当照顾了张某一方,酌情由被告合理分担部分抚育费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一直到小刚独立生活时为止,刘某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必要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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