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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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 lawyer
★ 原告南京某股份公司诉上海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996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上海某大厦工程的施工.其间被告总经理张某要求原告代转账570万,原告应此以支票背书将570万汇往他处.1998年张总调离,双方为570万是否作为付收工程款发生争议,葛勇武律师受原告的委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570万,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原告徐州某村委会(反诉被告)诉被告满某(反诉原告)煤矿承包合同纠纷案
本案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不服,委托葛勇武律师提出上诉.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葛勇武律师代理原告出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用及相关违约金,被告则以原告一再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168万元提出反诉.后该院支持了原告本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承包费150万,同时驳回被告要求赔偿168万的反诉请求。
★ 原告江苏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某电子集团电器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1996年1月起原被告发生购销往来,后被告业务中累计拖欠了原告货款458万.原告委托葛勇武律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偿付货款458万,后该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交通肇事与交通事故赔偿 lawyer
★ 蒯某、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2005年10月30日南京晨报A5版现场报道了本案发生经过,标题为“渣土车在避让大客车时,与相向疾驶的轿车一起滚下路沟-------三车相撞,轿车内4人丧生”。蒯某是大客车的驾驶员,事发后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蒯某应付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06年1月20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葛勇武律师以蒯某的刑事辩护律师身份出庭为蒯某进行辩护,法庭采纳了葛勇武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并当庭作出宣判,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具体判决详情见本网站相关栏目报道。
★ 原告徐某等四人诉南京某水泥制品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
2004年7月21日7时,被告的驾驶员胡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平板半挂车行驶至“典雅居”路口,拐弯时将骑车的受害人夏某刮倒并碾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等人是夏某的亲属,委托葛勇武律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28万。
★ 原告朱某诉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5年1月4日晚8时10分左右,原告乘坐贾某驾驶的被告公司的出租车至珠江路与太平北路交叉路口正常右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自华海商场停车场开出的一辆帕萨特轿车相撞,导致原告右踝部软组织挫伤,右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腰脊部软组织损伤。事发后,原告委托葛勇武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赔偿计58185.96元,法院判决支持赔偿52815.20元。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月1日零时起实行。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在日前保监会批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中,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其中,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对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